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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版权诉讼混战不休 旧版权新技术寻平衡点

作者:中国深网    文章来源:不详    更新时间:2010-3-13 22:49:28

21世纪经济报道 辛苑薇 北京报道

  版权保护在新技术面前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。

  据相关统计显示,盗版网站给网络文学造成的损失每年约40亿-60亿元,数字音乐每年因盗版损失上百亿元,网络影视盗版率更高达近九成。

  中国数字音乐市场,甚至已经出现无人愿意挺身而出、维护自身权益的尴尬现状。大部分音乐创作者在温饱的边缘挣扎,这导致他们甚至愿意纵容盗版,以换取演出的机会。网络视频业则更是一番“热闹”景象,诉讼不断,混战不休。

  这一系列事件,让人们不禁唏嘘中国版权业到底怎么了?

  今年的政协会议上,“版权保护”成为从事文艺工作的委员们热议的话题,张抗抗、姜昆、王兴东、王立平等委员都提交了版权保护的相关提案。

  全国政协委员、著名作家张抗抗在《加强网络著作权》的提案中,呼吁政府主管部门、行业代表、法律界人士积极行动起来,组成创意产业侵权行为认定委员会,从立法、监管和维权等多方面推进网络版权的保护。

  但这绝非一蹴而就的事,中国网络版权的保护涉及到政策环境、行业监管、法律环境、版权评估和认定等方方面面的要求。

  版权保护成空谈

  在中国,按照著作权法规定,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。然而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却可以轻松盗取作品。

  据盛大文学粗略估算,盛大文学评出的最受欢迎10部原创网络小说,平均每部被盗版800万次,按照在网上看一部小说1元钱来计算,一部原创网络小说的经济损失就达800万元。

  网络文学被盗版的另一种形式则是被搜索引擎直接抓取,并在网上传播。爆发的焦点是,谷歌数字图书馆没有征得作者本人和出版商的同意下就将图书扫描,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。

  在数字音乐市场,版权保护问题更为突出,甚至已流于空谈。华友世纪高级副总裁吴锋告诉记者,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已经到了非常糟糕的地步。“中国每年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的收入仅为5亿-6亿元,甚至不如一部电影大片的票房收入。”

  吴锋告诉记者,数字音乐的创作者、发行者“很难有人出面为争取正版而奋斗”,因为维权的诉讼时间长、效果差,“一首音乐耗费大量精力、人力去维权,但获赔可能只有几千元。”

  视频网站在版权问题上更是波诡云谲。

  2009年,各种形式的反盗版联盟风起云涌。8月,央视网、凤凰网和上海文广东方宽频等联手成立“网络视频版权保护联盟”;9月,搜狐视频、激动网、优朋普乐、华夏视联创建“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”。

  然而,这似乎并没有太多地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,视频网站之间只是在不断拉帮结派,又互相指责。这更像是一场作秀,盗版内容依然存在各大视频网站上。

  行业受累

  “与美国、日本等国家的优秀音乐作品相比,我们的音乐创作水平相距甚远。”吴峰说,这就是数字版权保护不利造成的负面影响,不仅直接损害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,也极大伤害创作者的创作热情,导致创作环境的恶化,最终影响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。

  在美国、日本等国家,消费者通过付费下载等商业模式,保证了数字音乐产业的正常循环。这也使得他们愿意投入更多的精力、人力制作一首优秀歌曲,将每一个细节做好。“然而在中国,绝大部分音乐创作者则连温饱问题都尚难解决,何谈将音乐作品做优良。”吴锋说。

  处在城市的边缘,一部分人因为理想而坚持,一部分人则已放弃。音乐创作人湘海告诉记者,身边一些音乐从业人员,已经开始转向电影等工作。

  在艰难的生存环境下,音乐创作人甚至纵容盗版的泛滥,他们希望通过大规模的网络盗版获得知名度后,在线下演出获得报酬。

  最地带音乐网站创始人董海平对记者表示:"只有解决了版权问题,数字音乐的收入未来几年就可能出现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增长。"

  视频网站上大量盗版的存在也阻碍了商业模式的探索和行业的发展。

  “大型品牌广告主是不愿意为盗版内容埋单的。”一位视频从业人员告诉记者,这将有损他们的形象。2009年9月,搜狐起诉优酷侵权时,一并将可口可乐旗下美汁源品牌告上法庭。

  盗版不仅影响了广告商业模式的探索,公司上市进程也会受到影响。“有哪一个资本市场、有哪一个国家的股市可以允许一个以盗版为经营模式的公司去登陆?”该人士说。

  新技术下的法律困境

  搜狐娱乐公司总经理邓晔认为,目前视频盗版的猖獗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处罚不够大,“犯错所受的惩罚或受的伤不够痛,这是最基础的经济逻辑。”

  张抗抗亦在提案中提出,“加大惩罚力度,对盗版行为恶劣、侵权程度严重的侵权人,使用刑法进行处罚。提高侵权人的盗版成本,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盗版。”

  然而,在科技进步面前,仅仅依靠法律环境的改善显然还是不够的。

 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告诉记者,我国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是与国际同步的。2006年,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对中国网络版权已做了细致化的规定,这是一部和《著作权法》相配套的法规。

  “我国版权保护不是法律的缺失,而是技术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。”游云庭说,我国版权保护矛盾的焦点在于,如何在旧版权和新技术之间寻找平衡点。

  游云庭认为,电影等投入规模大,上映档期短的文化作品,国家应该严厉打击盗版,保护其权益。而数字音乐等可以尝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,例如广告、线下演出等。

  此外,行业内普遍认为更需要通过自律来推进产业的发展。2010年1月份,全国101家互联网网站在京共同发布了《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》。

  “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正处在承前启后的关键时代。”游云庭说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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